(轉載) 又接到推銷電話?10月起最高賠2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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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文轉載自Ettoday報導)

「您好,請問是X先生(小姐)嗎?我們是‧‧‧」又接到推銷電話?從10月1日起,你可以想辦法讓他吃牢飯!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將在101年10月1日起全面啟動,只要未經你書面同意的單位,打給你拉保險、申請貸款、甚至辦卡,你都可以提告。刑期從2年到5年不等,單一事件最高賠償金額上看2億!

個資法就要正式上路,未來買名單:有罪!賣名單:有罪!亂打行銷電話,也要賠!沒做好個資保護措施,讓民眾個資洩漏的企業,也要賠。根據個資法第29條第2項的規定,如果受害者能夠證明他受到的損害,就依照金額賠償;若不能證明,可讓法官在500元至20,000元之間做判決。單一事件賠償總額上限為2億元,若不法者獲利超過2億,更能改以獲利金額來計算總額。

由於過去台灣對於個資的保護並不周全,導致許多民眾在網路消費過後,接到了詐騙或行銷電話。101年10月1日以後,這種情況可能會走入歷史,再不復見。

※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、29條如下:
第 28 條
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,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損害因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,不在此限。
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;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依前二項情形,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,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,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。
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,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,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。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,以該所涉利益為限。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,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,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。
第二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

第 29 條
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,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,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。
民眾必須注意,如果個資是你給對方的,那對方拿來使用並無不法(但不得擴大授權範圍);若對方是非法取得,那買賣個資雙方都有罪。

原文網址: | ETtoday生活新聞 | ETtoday 新聞雲 http://www.ettoday.net/news/20120930/108958.htm#ixzz29TA9XkV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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